標識不能隨便設置。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,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設置車身標識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交通安全、車輛管理的要求。車身標識應當結合車身進行整體設計,樣式簡潔、美觀,字跡端正,與車身外觀協調適宜。
特別值得注意的是,除了公共交通固定運營線路上的公共汽電車以外,其他車輛不得設置車身戶外廣告。
車窗玻璃、前后擋風玻璃、車頂
均不得設車身標識
設置車身標識,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及車輛識別。比如,車身標識不得設置在車窗玻璃、前后擋風玻璃和車身前部;不得在車輛頂部設置;不得采用發光或反光材料設置;不得采用電子顯示裝置;不得采用車頭至車尾貫通式設計;不得遮擋車輛號牌或識別號;也不得影響車輛發動機散熱口和進風口、空調進風口的使用。
設置機動車車身標識,單側標識總體面積不大于該側車身主體顏色面積的1/3,字號不大于車身高度的10%;單個文字或者字符不得跨越車門設置。
小型車輛宜設置在車身左右兩側,中型或者大型車輛可根據車身實際情況,在車身左右兩側及后部適當位置設置。
非機動車車身標識設置在車架部件處,字號大小與車輛整體比例協調。外賣、快遞業等車身標識由外賣、快遞業企業編制車身標識設置方案并組織統一規范設置。
車身標識誰設置誰維護
城管執法負責監督檢查
車身標識設置后,誰來負責維護,誰來監督?
征求意見稿提出,車身標識的設置人應當對標識進行日常維護管理,發現標識褪色臟污、破舊殘缺等情形的,應當及時清理、維修或者更換。
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車身標識的監督檢查,發現不規范設置行為及時予以糾正,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。
此外,各社會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公開的方案,對車身標識設置情況進行監督。